3.《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一般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次数和时间召开,每年至少召开4次,召开时间一般为每季度首月上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四)街道、社区要求召开的。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内容涉及物业管理活动重大事项的,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邀请社区党组织派员列席,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召集和主持的,可以由街道或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提前7日将会议内容、议程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告社区,邀请社区列席,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社区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内容须进行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发布,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并书面报告社区。
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