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常接待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应通过现场接待、设立意见箱、网络载体、热线电话、上门走访等多种途径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接受咨询、监督和投诉。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每月定期现场接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地点一般为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或小区主出入口。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意见箱一般设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门口、主出入口保安室或小区公示栏等便于业主投放信件的位置。业主委员会每周收集一次意见。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咨询和反映情况。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季度应安排一次上门走访,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对日常收集到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等情况建立登记簿。登记簿内容一般应包括反映日期、反映人、反映内容、登记人、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如不能当场或及时解答处理的,一般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处理,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第八条 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讨论并积极吸收采纳。
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