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也不得以其他组织或个人名义开户。
第二条 财务管理人员可以由具备财务专业知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也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代理记账。
出纳与会计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得担任财务管理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离任或不能履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离任。
第三条 出纳应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保管好财务印章(包括主任私章、发票专用章)、相关票据等。月末应进行现金盘点并核对现金日记账,同时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
发现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有未达账项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实相符,并及时向会计报送结报单及银行存款对帐单。
会计负责管理日常收支核算,及时编制财务报表,保管财务专用章和账目档案,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条 严格实行现金备用金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一般在2000元以内,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银行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一般要求用支票付款。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一律以转账支票付款,禁止用现金支付工程款。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
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账外账以及“小金库”。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支出,均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须写明用途并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
大额资金的支出应遵循管理规约或有关会议决定等,报销时应附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明资料。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应拒绝给予报销。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工作需预领支票、备用金的,应办理支票预领手续,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
工作结束后,应在一周内结清该笔领款项,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在经济往来中发生的应收款应及时收回。
对于发生的应收款,每季度末由会计列出清单交于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催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各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集体辞职,或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的,应于届满或离职前开展任期内财务审计。
相关审计结果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监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完成财务档案和公章的移交工作,并填写移交清单。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档案和公章移交社区暂时保管,并填写移交清单,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第九条 会计人员负责财务档案保管,对各类档案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的保管年限统一管理。
档案如需查阅、外借的,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
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