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职责(试行)》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倡导业主文明居住,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开展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八)拟定物业管理用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以及收益分配使用制度;
(九)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一)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二)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三)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
(十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做好涉及公共安全、环境整治、扫黑除恶等小区管理相关工作;
(十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或实施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一般包括:
(一)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负责召集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和街道、社区报告工作;
(三)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务工作;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履行工作职责;
(六)审核和签批业主委员会工作文件、财务收支等;
(七)拟定业主委员会内部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
(八)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一般包括:
(一)协助主任做好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主任委托授权代行主任有关职责;
(二)承担落实各自分工的专项工作;
(三)参与拟定制定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
(四)密切联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广泛了解本小区物业管理动态和问题,及时向主任报告情况;
(五)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职责一般包括: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各项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各项事务的决策;
(二)承担落实各自分工的专项工作;
(三)参与拟定制定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
(四)密切联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广泛了解本小区物业管理动态和问题,及时向主任和副主任报告情况;
(五)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明确各委员的职责分工,各委员工作中应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具体职责分工由业主委员会会议确定,并于确定后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报社区备案。
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