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事务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主动及时向业主公开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业主公布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和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经营出租的合同;
(五)物业经营性收益的收支及审计等情况;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七)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情况;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职责分工;
(十)定期接待业主的时间、地点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十一)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 公布内容涉及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七、九项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决定作出或合同签订等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布;
公布内容涉及第二条第六项的,按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布内容涉及第二条第五、八项的,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审计情况根据实际审计次数进行公布。
第四条 书面张贴公布地点一般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出入口、宣传栏等不少于3处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五条 重要资料或资料原件较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六条 每届业主委员会都应对第二条所列内容进行公布,任期内相关信息和资料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公布。
第七条 业主对公布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
2023-12-06